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静 来自:
唐某某与彭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