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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548号

唐某某与彭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