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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245号

孙晓玲与陈胜国、杨朋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晓玲,陈胜国,杨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245号

申请执行人:孙晓玲,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陈胜国,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朋飞,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与被执行人陈胜国、杨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以本院(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胜国、杨朋飞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胜国、杨朋飞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