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245号
申请执行人:孙晓玲,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陈胜国,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朋飞,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与被执行人陈胜国、杨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以本院(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胜国、杨朋飞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胜国、杨朋飞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