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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74号

王辉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辉,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74号

原告:王辉,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XX,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杰

审 判 员  邓建国

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