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74号
原告:王辉,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XX,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杰
审 判 员 邓建国
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