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13号原告东明惠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司振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虹,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惠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虹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惠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明惠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明惠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付权
代理
审判员 李勇才
人民陪审员 李志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