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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2386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与陈树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陈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386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地址农安县。

被执行人:陈树利,地址农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申请陈树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农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树利应支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案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承担执行费30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树利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农执字第2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义然

审 判 员  赵国仲

人民陪审员  辛 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一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