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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251号

张志雄与张云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雄,张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张志雄。被告张云霞,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雄与被告张云霞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雄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