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王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钟宝杰。被告孙某,农村居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耿学辉
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