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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998号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王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钟宝杰。被告孙某,农村居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耿学辉

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