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张志鹏。被告王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鹏诉被告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保全费669元,合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燕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秀杰 更多数据:
张志鹏与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张志鹏。被告王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鹏诉被告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保全费669元,合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燕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