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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824号

张志鹏与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鹏,王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张志鹏。被告王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鹏诉被告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保全费669元,合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燕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