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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陈冬冬、代素侠因与被上诉人李军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冬冬,代素侠,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冬,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6日,安徽省临泉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素侠,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4日,安徽省临泉县人,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陈全胜,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5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上诉人陈冬冬、代素侠因与被上诉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共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冬冬、代素侠委托代理人陈全胜,被上诉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共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元退还陈冬冬。

审 判 长  栾春鹏

代理

审判员  于 燕

代理

审判员  段延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