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38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世平刘春兰王世菊聂林开李京伟王青王祝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本院(2012)莒洙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春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