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七刑执字第254号罪犯苑海龙,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2012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七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30日被转送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5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苑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苑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30日,获行为规范奖,奖励有效奖分4分。获得2012年度监狱、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68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65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苑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苑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