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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335号

单晓俊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335号罪犯单晓俊,男,回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人,2007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单晓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全部缴纳)。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到2021年5月8日止。服刑中,经本院2014年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7月8日。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对罪犯单晓俊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报称:罪犯单晓俊在服刑改造期间,一次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晓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2015年4月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2015年2月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2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单晓俊于2015年4月13日缴纳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单晓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晓俊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涛

审 判 员  陈 卫

代理

审判员  周晓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