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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375号

中川乡人民政府诉j贾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庞永红,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沈延明,该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涛,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土族,生于1947年4月1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诉被告贾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自行拆除合同涉及的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  石玉宏

审判员  白生福

审判员  王应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翠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