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竺某,农民。被执行人孟某,居民。本院在执行竺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孟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竺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岳中民一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芳
代理
审判员 钟柱
人民陪审员 王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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