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036号原告郝宝林,女,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被告乔林忠,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被告李爱芳,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
原告郝宝林诉被告乔林忠、李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宝林撤回对被告乔林忠、李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郝宝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璐菲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月日月日主办单位或拟稿人:月日事由:附件:民事裁定书主送机关:抄报机关:抄送机关: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发文(2015)神民初字第05036号2015年9月28日封发原告郝宝林,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滴水崖小区2区8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612722196110032409。被告乔林忠,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林业局家属楼。身份证号码:612722197704230271。被告李爱芳,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乔林忠之妻。
原告郝宝林诉被告乔林忠、李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宝林撤回对被告乔林忠、李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郝宝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张晓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璐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