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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执字第122号

陈美文与谌建国、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美文,谌建国,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陈美文,系攸县海悦国际酒店职工。被执行人谌建国。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宋祖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株中法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谌建国、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株中法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狄

审判员 高辉雄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