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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6号

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46号

原告:唐某。

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圣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婧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