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4661号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661号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绍琼,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远春,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钟俊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清平

人民陪审员  杜 姜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