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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941号

付景伟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景伟,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941号

原告:付景伟,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小杰,职务董事长,女,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付景伟诉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出卖给原告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卖给原告付景伟的位于雅士居二期1号楼商网103号楼。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设置他项权利及更名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金茹

审 判 员  陈明江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玉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