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执字第00447-3号

淮安市中亿富邦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曹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安市中亿富邦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曹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47-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中亿富邦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厅,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明执字第00447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需要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厅及其妻子桑和云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47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