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47-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中亿富邦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厅,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明执字第00447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需要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厅及其妻子桑和云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47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