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仲字第38号
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文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文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德阳龙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江 黔
审 判 员 费元汉
代理
审判员 毛文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