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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46号

何世芳与江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芳,江安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46号原告何世芳,女,1939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托代理人何世德,男,1942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江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明明,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刚,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芳诉被告江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协议一案中,原告何世芳以在庭外已和江安县人民政府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世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世芳负担。

审 判 长  唐福均

代理

审判员  何 媛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俊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