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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61号

彭代容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代容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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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彭代容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大足区。诉讼代表人彭代容,女,汉族,1946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欧邦荣,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滨河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德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容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容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代容土地承包经营户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容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陈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谯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