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刘龙,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杨福,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诉被告杨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林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龙承担。
审判员 李新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辛永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