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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795号

张贤双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贤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95号罪犯张贤双,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贤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贤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7次,监狱劳动能手2次,警告1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张贤双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贤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贤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东

代理

审判员  李晶莹

代理

审判员  贾 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