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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39号

畅涛与朱鸿宇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畅涛,朱鸿宇,职雪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畅涛,男,1987年出生。被告朱鸿宇,男,1987年出生。被告职雪梅,女,1963年出生。

原告畅涛诉被告朱鸿宇、职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秀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