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1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被告黄文军,男,1973年2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秦春莲,女,1974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黄文军、秦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伟
人民陪审员 冉 健
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