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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82号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82号

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承银,董事长。

被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汪昌岩,总经理。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安徽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400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额为400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