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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28号

原告王贵海诉被告齐连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贵海,齐连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28号原告王贵海,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齐连芳,男,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海诉被告齐连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贵海负担。

审 判 长  裴海军

人民陪审员  顾德生

人民陪审员  赵金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