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28号原告王贵海,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齐连芳,男,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海诉被告齐连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贵海负担。
审 判 长 裴海军
人民陪审员 顾德生
人民陪审员 赵金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