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702号申请执行人眭婷,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景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眭婷与被执行人西安景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3)第4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景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仲裁裁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眭婷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80元及补缴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转移。本院于2014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及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景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且其下落不明。2015年9月29日,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70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 文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