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永良,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宁夏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2015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银川市绕城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的绕城快速路银川北收费站西侧路段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银川市绕城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的绕城快速路银川北收费站西侧路段处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快速路交警大队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证人徐某某、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帮教措施,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杨小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芬本案依据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