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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行非审字第00121号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潜行非审字第00121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兴华,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苗,经理。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潜国土资决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潜国土资决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0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至2015年1月20日,该行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至2015年4月20日前应当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潜国土资决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小宁

审判员  储昭著

审判员  赵 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