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潜行非审字第00121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兴华,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苗,经理。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潜国土资决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潜国土资决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0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至2015年1月20日,该行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至2015年4月20日前应当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潜国土资决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小宁
审判员 储昭著
审判员 赵 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