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冬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强强,男,汉族。
被告:王希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希武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