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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

王某某与王希武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王希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冬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强强,男,汉族。

被告:王希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希武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