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吴帮跃,男,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青海锐锟建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帮跃与被告青海锐锟建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帮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帮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帮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吴帮跃承担。
审 判 长 慧 琳
审 判 员 马青华
人民陪审员 朱香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妍瑞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