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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778号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冯大塘村。委托代理人杨金锐,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邱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冯大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勇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寅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