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冯大塘村。委托代理人杨金锐,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邱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冯大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勇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寅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