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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30号

唐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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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30号罪犯唐锋,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作出(2001)潭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唐锋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582元(已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1月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8日、2013年9月27日共减刑四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目前考核得分1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及其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锋减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2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刘卫国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