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肖明伦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村一组。诉讼代表人肖明伦,女,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骆礼全,男,汉族,1949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滨河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德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伦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明伦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明伦土地承包经营户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伦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陈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谯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