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唐秀容,女,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XX明,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兰英,女,住威远县。被告官建坤,男,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容诉被告张兰英、官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容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秀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唐秀容负担。
审判员 李 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