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贵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平,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告唐永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