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02539号罪犯黄仕军,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善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013年9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三年六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黄仕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仕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仕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仕军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军
审判员 雷 霈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