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460号罪犯蒋海龙,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蒋海龙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蒋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9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海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海龙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