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莒执字第1735-2号本院在执行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兴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永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
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莒执字第1735-2号本院在执行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兴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永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