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80号
原告:邬兴国,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龙,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邬兴国诉被告张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向张克龙送达传票时发现其离家外出,无法联系,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现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汪 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