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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80号

邬兴国与张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邬兴国,张克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80号

原告:邬兴国,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龙,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邬兴国诉被告张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向张克龙送达传票时发现其离家外出,无法联系,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现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汪 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