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29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合荣。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当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合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735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6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合荣银行存款合计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