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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583号

鲍某某与黄某、王某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某某,黄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83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02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