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83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02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