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林中民抗字第17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
原审
原告:杨兆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
原审
被告:宗序国,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审
被告:王琦,男,汉族,项目部副经理,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审原告杨兆林与原审被告宗序国、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八家子林区基层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八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作出延林检民监(2015)1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调解认定事实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诉讼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金忠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轩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