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003号
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委托代理人:王国英、马志英。
被告:郑锦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锦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樊文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