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1-1号申请人郄晓梅。被申请人郑蕾。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郑蕾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现因被申请人郑蕾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郑蕾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蕾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员 王会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