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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1-1号

郄晓梅与郑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郄晓梅,郑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1-1号申请人郄晓梅。被申请人郑蕾。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郑蕾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现因被申请人郑蕾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郑蕾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蕾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员  王会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