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杜秀丽,23022719XXXXXXX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富裕县XXXX场X分场*组。被申请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林甸县花园镇南G015国道西侧(花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佩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杜秀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林劳人仲字(2015)第30-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秀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凡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