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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541号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戴小娇、陈贤恩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戴小娇,陈贤恩,蔡加明,叶峰珍,江苏托普森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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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18楼。法定代表人朱兴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小娇。被执���人陈贤恩。被执行人蔡加明。被执行人叶峰珍。被执行人江苏托普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大义工业园四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国峰。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戴小娇、陈贤恩、蔡加明、叶峰珍、江苏托普森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戴小娇、陈贤恩归还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918880.69元,并支付以4918880.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25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的利息。以4918880.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0.3倍,自2013年12月25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的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08978元。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叶峰珍、蔡加明所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1019(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房屋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蔡加明、江苏托普森服饰有限公司对戴小娇、陈贤恩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费合计人民币52715元,由戴小娇、陈贤恩负担。蔡加明、江苏托普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1019房产为本案债务设立了抵押,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并成交,现已执行到位1171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名下其他房产为他案设立了抵押,本案中不宜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3909573.6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经处理完毕的抵押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葛晓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